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。具体办理地点根据收养人的情况有所不同:
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、儿童和孤儿:
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。
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:
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。
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:
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(组织作监护人的,在该组织所在地)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。
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,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:
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。
建议您在办理收养登记前,先咨询当地民政部门,了解具体的登记流程和所需材料,以确保收养过程顺利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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